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时,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汇入医院的10000元医疗费没有转入伤者住院账户纳入出院结算,双方对此款是否认定为已付赔偿款争议较大。最终,湘阴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未对这10000元汇款在伤者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持异议,表示服判。
2019年3月25日18时,朱某驾驶电动车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时,与裴某驾驶的小车相撞,造成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用去医药费35000多元,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该公司在伤者住院期间,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湘雅医院汇入10000元医疗费,作为朱某的治疗费用,但该款在操作过程中,并未转至朱某的医疗账户。朱某出院后,各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某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银行汇款凭证,要求法院在其向朱某的赔偿款中扣除这10000元费用。湘阴法院反复核对朱某的医疗费发票后,发现各方所陈述的预交费用比实际发生的费用多,且数额较为异常,仅凭银行汇款记录不足以认定朱某确实收到了此笔款项。
为查明案件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先后三次前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调取费用清单、伤者缴费记录后台资料,反复比对保险公司汇款时间与朱某医疗账户的费用变动情况,最终确认某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的汇款并未转入朱某的住院医疗账户。
鉴于某人寿财险某市中心支公司支付的款项未进入朱某所拥有的合法账户,且该公司汇款后又未尽到应有的收款提示义务,故湘阴法院未确认保险公司已向原告朱某支付了医疗费,某人寿财险某中心支公司支付至机关医疗机构的10000元,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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